关于核算2017年党费的通知

发布者:彭澜发布时间:2017-03-13浏览次数:7915

关于核算2017年党员党费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文件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现将核算2017年党员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年党费核算之后,教职工的工资进行了调增,按照党费收缴的相关规定,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要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2017年党费基数的核算标准和操作办法与2016年相同,以20172月的工资为基础进行核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在岗教职工党员(含人事代理,以下同)党费计算基数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基础绩效+奖励绩效-奖励绩效1-所得税-事务津贴-养老年金

其中:“奖励绩效”若含有二次分配收入或者课酬集中发放的,应平摊在每月。

奖励绩效1”没有体现在工资明细的项目中,以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报人事处工资报表中对应的“奖励绩效1”数据为准。

    在岗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1.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

岗位工资(离退休费)+保留补贴+生活补贴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

每月按0.2元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流动党员

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在岗教职工党员的计算基数标准和比例交纳党费。无法核实每月收入的,按每月5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江汉大学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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