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test26发布时间:2015-06-18浏览次数:3262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武组文[2013]1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武组文[2014]4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

在职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符合国家有关探亲规定或因特殊情况申请出国(境)的,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在职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实行集中保管。在919日下午16:00之前,校内各单位按照“应缴尽缴、无一遗漏”的原则,将本单位在职中层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含护照、往返港澳台通行证等)收齐统一交党委组织部。离、退休市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离退休工作处收齐统一交党委组织部。

在职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当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并在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三、严肃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纪律

中层干部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次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收缴管理工作完成后,党委组织部将会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对中层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核实。对以各种理由拒不上交出国(境)证件的,将会同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各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可与党委组织部联系,联系人:单聪 ,联系电话:84225806


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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