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test26发布时间:2015-05-15浏览次数:2793

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党校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推进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学校加强党建、干部、人才工作的重要部门,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轮训干部、党员的学校,是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研究机构。

在党校指导下,学院党委(党总支)设立党校分校(以下简称“分党校”),各分党校是基层党组织培训党员干部、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等的学校和主渠道。

第三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尊重、探索和研究高校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等培训对象的成长规律,针对培训对象成长的特点和需求,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适应高等教育和学校事业发展的各方面人才。努力把党校办成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学校落实中央、省、市干部理论武装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我校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党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在党校的指导下及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校委会委员由校党委任命,由党校校长、副校长、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学院主要负责人、分党校校长组成。校委会设主任1名,由党校校长兼任,设1-2名副主任。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校年度工作要点、培训计划等有关事项。

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党校校长,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常务副校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副校长。分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兼任,学院党务干事兼任党校工作联络员。

第六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指派1名副部长兼任党校副校长,负责党校日常工作。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办公室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校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审定党校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发挥党校在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党校讲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的制度;协调有关方面力量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八条 党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根据学校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党委的中心工作,制定党校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总结和分析培训工作完成情况等有关事项;落实两级管理体制,制定科学的分党校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加强对分党校等主办单位培训活动的指导、考核和评估;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加强同其他高校党校的联系,积极参加相关业务活动。  

党委组织部履行党校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党委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人文学院、纪委、党委学工部、团委、期刊社、武汉延安精神研究院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党校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分党校的工作职责:

承担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员干部、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党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分党校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教育培训任务,搞好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总结,积极探索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培训工作水平。


第三章 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

第十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均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党校教学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史党建、形势政策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师生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师生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广泛利用数字化校园平台及网络信息资源开展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党校的主体班次:中层干部培训班、中层干部轮训班、科级干部培训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各班次的学时根据干部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校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党政干部廉政教育培训、专题研讨班、各类人才培训、以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开展的教职工理论学习活动以及校团委负责实施的大学生“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培训课程等教育培训活动均纳入党校教育培训体系。

各学院、部门、单位开展的培训活动经与党校办公室会商,可以根据培训主题适应党校阶段性培训目标、年度培训计划等情况,纳入党校年度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分党校的主体班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生预备党员培训班、毕业生党员培训班等。各班次的学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围绕中央、省、市关于新时期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高校党建工作的重点及学校党建工作的难点问题,与省、市高校党建研究会加强联系和合作,承接上级有关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党建研究课题,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服务,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章 师资队伍和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党校教师队伍是进一步加强党校工作的关键。党校着力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党校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以兼职为主的党校教师队伍。

立足校内,选聘校内外专家学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以及实践经验丰富、善于课堂讲授的党务工作者,担任党校的兼职教师。

党校教师应该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爱岗敬业。

第十五条 党校负责兼职教师的聘任、考核和管理工作。

党校兼职教师的聘期为2年,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党校为兼职教师备课、阅读文件、在校内外听报告讲座积极创造条件。

根据学习培训的要求,党校可以邀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课或作报告。

党校兼职教师的教学津贴及校外专家学者的授课费列入党校年度预算,由党校专项经费支出。相关专业课教师的工作量计入个人年度教学工作量。

第十六条 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取得党校统一印制、颁发的各类培训证书、结业证书。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第十七条 党校规范和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把基层党委(党总支)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党校各类培训轮训情况以及相关部门主办培训活动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层干部要把参加党校培训情况作为本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员干部参加集中学习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成效等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培训场所与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培训场所是党校工作的必备条件,根据学校实际,安排合适的授课场所。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保证培训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经费逐年适度增长,确保党校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党校经费开支严格按照《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职责》(江党组〔20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