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关于中共党员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现将我校党员交纳党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费交纳数额
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月工资收入(税后)均纳入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月工资收入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工作津贴全额、校内津贴全额之和,企业人员工资收入是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之和),并按以下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1.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2.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 确有生活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党费收缴办法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原是共青团员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可以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2.出国或去台、港、澳地区而被保留党籍的党员,自出国(境)之后即暂不交纳党费,待其回来审查恢复组织生活后,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3.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4.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后将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
6.全校所有党员要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在收缴党费的过程中,均要按月负责地填写好《党费证》和《党费缴纳簿》。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对每名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重新核定,按季度将本单位的党费交进银行,并及时将缴款单回复到党委组织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党费收缴工作由党务干事负责。
7.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10.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8年4月30日